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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自由時報記者林嘉琪/台北報導〕日本政府於2001年提出刑法修正案,增訂「危險駕駛致死罪」,規定不當駕駛致人於死者,處1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因此在日本要是開車撞死人,駕駛這輩子可說是完了,因為除了刑法伺候,光民事賠償金就讓當事人賠不完。

而國內開車撞死人(指無酒駕、肇逃) ,除以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處以行政罰 ,刑法制裁的刑度偏低,像過失致人於死,最高2年以下有期徒刑,若因業務過失,最高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因此2002年,立委蔡同榮等人召開「遏止台灣交通亂象」公聽會指出,各地方法院2001年共受理1013件交通業務過失致死案,其中,判處無罪至 2年徒刑以下的案件高達1001件,占98.8%,而且2年徒刑以下案件,若達成民事和解,沒前科者幾乎都可獲得緩刑。也就是說,開車撞死人而服刑,可說 鳳毛麟角,因此仿效日本危險駕駛致死罪提案修法,不過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就被擋下,無疾而終。

對此,交通部陸政司長陳彥伯表示,國內的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屬行政法層次,若對駕駛的規範層次要提高,須修法才能解決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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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實,他們不斷增長刑罰時間是為了幾個目的

1. 讓犯罪者更加後悔

2. 以威嚇的作用讓其他駕駛者更小心

 

然而,這樣子真的有用嗎?

原本刑罰的目的就是為了要讓交通越來越安穩

所以說,要讓民眾學會如何安穩開車是真正該注重的區塊

其實,增加刑罰時間是否真的會讓犯罪者更加後悔呢? 或是因為關太久而積了怨氣呢?

這我不敢說,但可以確定的是這名犯罪者因為被關太久了,未必知道如何開車

出來後就再也不會開車了~除非又要重新去學

那這樣子犯罪者真的學到了如何正確去開車嗎?

而最主要的目的,威嚇作用

事實上,若不是從心出發的,都長久不了

就像是古時對暴君的恐懼並不會帶來更良好的表現

反倒是從心出發的忠心帶來更加強大的表現

這就是治理所帶來的差別

若是真的有心要遏止,應當從一開始的教育就開始做預防

而非事後的加重懲罰

在一開始就有著良好的觀念才能夠避免後面的問題

也就是說,若是真的要讓人做好事

 

一開始就是要使其具備良好觀念,並且在錯誤了之後給予導正的輔導,而非加重處分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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